Into Fenda
1.索要或收受第三方的賄賂或回扣,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代理商(經(jīng)銷商)、合作方等第三方單位或個人。賄賂或回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現(xiàn)金、禮品等任何形式的好處,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內的非經(jīng)常性禮尚往來禮品除外。
2.與前述第三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個人發(fā)生和工作看似無關實際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往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3.違反競業(yè)限制,從事與奮達科技競爭的行為。
4.利用職務便利,讓本人或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權益)或擔任管理職務的企業(yè)(組織)與公司發(fā)生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經(jīng)濟往來,且與自己負責的工作直接相關或關系密切。包括但不限于成為公司的代理商(經(jīng)銷商)、供應商、合作方(未提前報備者)。
5.利用職務便利,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或潛在交易轉移給第三方或自己,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職務便利私自銷售公司產(chǎn)品或服務。
6.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的前述第三方單位和個人獲取個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7.盜竊、侵占、故意損壞公司財物和無形資產(chǎn)等,挪用公司資金。
8.任何形式的虛假費用報銷。
9.私刻、保存、使用假印章,盜用、騙用印章或相關審批人的簽名,偽造、變造相關資質證書、公文和文件。
10.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提供虛假證書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集體活動中弄虛作假,嚴重損害公平謀取私利,如利用技術惡意刷投票和搶購等,隱瞞相關信息或虛構相關情況騙取公司相關福利待遇。
11.向他人泄漏相關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對外公開的技術、業(yè)務、薪資和其他方面的經(jīng)營信息。
12.對公司的客戶、代理商(經(jīng)銷商)進行惡意騷擾、侮辱、誹謗、詆毀、恐嚇或打擊報復,對同事故意捏造事實以誣告陷害和打擊報復。